作者: 游氏手游网 发布时间: 2024-08-09 03:04
辩护律师的这种辩护对被告并没有什么好处,这是因为,检察官的“如果被告有罪,那么他有同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辩护律师抗辩说“不对!”,也就是辩护律师认为检察官的命题是假的,而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只有一种情况为假,即前件真而后件假。那么检察官的命题为假,也只有一种情况:被告有罪,但他没有同伙。很显然,这种辩护并不能对被告做无罪辩护。
1、从宪法查到各个部门法,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查到这样的明确规定。一些基本法,比如《刑事诉讼法》等,只规定了各自的职责或者说是工作内容;一些部门法,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等,只规定了各自的行业禁止性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4)9号文件,《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以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作为直接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除了最高院的庭审规则中在法庭上给了律师辩护人、代理人的位子,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就律师和公检法的关系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律师在与公检法之间关系方面有什么具体的职能。
3、公检法与律师的关系:
(A)律师在和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指控和辩护的对抗关系;
(B)在与起诉前的审查起诉职能部门的关系方面,则存在着合作与防范的关系;
(C)在与审判机关的关系方面,则更多的是说服与听取的协作关系(二审阶段则也存在与一审法院的对抗关系);
(D)与此同时,无论是与公检法的哪一个部门,律师与他们的关系都存在这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点也是与律师的职责职能相适应的。